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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修正

一、教育部來文有關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
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
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之公告修正。(如附件)


二、旨揭條文第 12 條: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
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
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公告修正
係新增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及第二等級
N95口罩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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